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涉残部分)

日期:2022-01-28 浏览: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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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略)

19.扶残助残服务

(6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 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 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 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规定执行,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厅、省残联。

(64)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注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必需费用确定、公布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

支出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厅、省残联。

(65)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 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 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策的通知》《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块、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残联、民政厅。

(66)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2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

及中国残联相关服务规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

(67)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残疾儿童、青少年

服务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服务标准∶按照《四川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扶贫移民局关于实施教育扶贫攻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减免学前教育保教费,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和教科书费并提供营养餐、发放生活补助,免除高中教育学费并发放国家助学金。

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规定执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厅、省残联。

(68)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 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 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 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9)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省市级电视台和有条件的县级电视台按照《国家 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各级公共图书馆 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残联、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委宣传部、省体育局。

(70)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残疾人、老年人等。

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困难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